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苑琦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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