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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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以法(九0)矯字第二三九三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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