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選任辯護人許瑜容律師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販賣手槍等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9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16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於94年2月18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同年月15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呂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