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上列被告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康存真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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