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振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