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韋良 指定辯護人 張凱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韋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韋良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受重刑之諭知,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林韋良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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