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訴人 翁國振 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貴盈 間98年度訴字第10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更㈠字第3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35,920元,依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翁國振二人就分別為其等所有之本件3筆土地價值計算,其價值比率為6%:94%,故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6,15
5元、翁國振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59,765元,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翁國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