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國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貴盈 間98年度訴字第10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更㈠字第3號核定為新台幣2,93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