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楊禮彰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楊當添
楊淑萍 楊淑鈴 楊大發 楊德勝 鄭吳秀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鍾淇 被告 楊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2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該2筆之價額總和共新臺幣(下同)6,611,774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千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