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唐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唐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 魏唐永前 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魏唐永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56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1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56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