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定局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 律師(扶助律師)
魏琳珊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