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林定燊 失蹤人 林劉樹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劉樹蘭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林劉樹蘭(女,民國九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縣○○鎮○○巷00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劉樹蘭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林劉樹蘭之孫,失蹤人林劉樹蘭於民國87年10月13日於住家走失失蹤,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126號卷宗查核相符,並經證人 林志騰 到庭證稱:「(問:失蹤人從87年走失迄今,是否無任何消息?)是的,這期間也沒有人說在哪裡有看到失蹤人。」等語明確(見本院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是林劉樹蘭走失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之事實,應堪認定。又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
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林劉樹蘭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林劉樹蘭自87年10月13日失蹤,計至94年10月13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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