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碧鳳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查報被告朱碧鳳於印尼國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印尼文);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朱碧鳳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朱碧鳳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參照)。
二、起訴狀暨送達證書之印尼文譯本。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