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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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上訴人 王國興 被上訴人 黃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婚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黃正福被訴妨害婚姻案件,原審諭知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黃正福被訴相姦公訴不受理部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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