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龍筑瑄
力申海力玉玲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龍玟妤 相對人 李乃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低收入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