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告 蔡庚生
蔡蒼生
蔡黎 (即 蔡國成 之承受訴訟人)
蔡淵源 (即蔡國成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桂蘭 (亦為蔡國成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蔡安源 (即蔡國成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皇帝龍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周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皇帝龍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股東會前選任周莉娜為該公司清算人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經臺北市政府89年12月19日建商二字第893585670號函准解散登記在案,且被告公司迄今尚未清算完結,此有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6170600號函、被告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解散登記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年1月27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100006389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75、83至85頁),依前揭規定,應由周莉娜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起訴時列 楊桂招 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義,尚有待釐清補正,而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