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雅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53號、110年度執字第1264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標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按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鄭雅庭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規定,應以裁定為之,且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亦敘明「本院裁定如下」等語,惟標題卻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1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9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9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08號110年度沙簡字第445號110年度沙簡字第445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9日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08號110年度沙簡字第445號110年度沙簡字第4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1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75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44號編號2、3應執行拘役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