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仲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仲凱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仲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風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4日│105年9月5日起至│104年8月28日││││105年9月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0│署105年度偵字第2752│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14號│8號│第3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603號│105年度簡字第8226號│106年度簡字第619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6年1月3日│106年2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603號│105年度簡字第8226號│106年度簡字第619號││├────┼──────────┼──────────┼──────────┤││判決│105年10月4日│106年2月17日│106年4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所示案件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9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