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
徐揆智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㈠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以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字第034650號收件,於民國72年3月16日登記,存續期間72年3月14日至73年3月13日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㈡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以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字第002480號收件,於民國
74年1月9日登記,存續期間73年12月30日至74年8月30日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72年3月1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
1所示不動產,向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北投字第34650號,辦理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存續期間自72年
3月14日起,至73年3月13日止,無利息約定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被告,擔保訴外人 王翁金珠 對被告所負金額30萬元,約定清償期73年3月13日之債務。復於74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向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北投字第2480號,辦理最高限額50萬元,存續期間自73年12月30日起,至74年8月30日止,無利息約定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被告,擔保原告對被告所負金額50萬元,約定清償期74年8月30日之債務。因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分別於88年
3月12日、89年8月29日屆滿15年而罹於時效,且於罹於時效後已逾5年未實行抵押權,依法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因抵押權未塗銷,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且經聯絡被告辦理塗銷,信件經郵局招領退回,為此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中段,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亦為民法第767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以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30萬元、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擔保清償期分別為73年3月13日、74年8月30日之同額債務,依前揭規定,系爭債務之請求權應分別於88年3月13日、89年8月30日因不行使而消滅,其抵押權並分別於93年3月13日、94年8月30日消滅。又系爭不動產上抵押權之登記,確妨害所有權人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是原告訴請塗銷,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被告應就㈠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以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字第034650號收件,於民國72年3月16日登記,存續期間72年
3月14日至73年3月13日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㈡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以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字第002480號收件,於民國74年1月9日登記,存續期間73年12月30日至74年8月30日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附表1: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北投區│振興│4│572│建│273│30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41079│臺北市北投區振│臺北縣北投區立│鋼筋混凝土造5│地下層:80平方公尺││全部│││││興段4小段│農街2段202巷5│層樓房│合計:80平方公尺││││││││弄4號地下層││││││└─┴───┴───────┴───────┴───────┴───────────┴─────┴───┴─────────┘附表2: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北投區│振興│4│572│建│273│30分之1│├─┼───┼────┼───┼───┼────────┼─┼──────┼───────┤│2│臺北市│北投區│振興│4│572-2│建│173│30分之1│├─┼───┼────┼───┼───┼────────┼─┼──────┼───────┤│3│臺北市│北投區│振興│4│572-3│建│76│30分之1│├─┼───┼────┼───┼───┼────────┼─┼──────┼───────┤│4│臺北市│北投區│振興│4│573│建│401│30分之1│├─┼───┼────┼───┼───┼────────┼─┼──────┼───────┤│5│臺北市│北投區│振興│4│573-1│建│13│30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41079│臺北市北投區振│臺北縣北投區立│鋼筋混凝土造5│地下層:80平方公尺││全部│││││興段4小段│農街2段202巷5│層樓房│合計:80平方公尺││││││││弄4號地下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