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秀蘭 指定辯護人 吳依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
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