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陳 柏誠 債務人 紀亭羽
一、債務人紀亭羽、 陳柏誠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仟 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誠前就讀中華高中邀同債務人紀亭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72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柏誠自民國104年10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49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紀亭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亭羽、陳│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5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5498元│柏誠│月3日起│月17日止│八三││││├──────┼──────┼───────┤││││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18日起││六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亭羽、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98元│柏誠│0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