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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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73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告王豈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1975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27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