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八七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八七0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一日
法院書記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