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乙○○與丙○○二人為夫妻,於民國九十一年四十日十九時許,在宜蘭縣○○鄉○○路○○○號住處,因細故與被告即告訴人甲○○發生口角,乙○○、丙○○二人竟與甲○○互相基於傷害之犯意而互毆,因而致乙○○受有頭部鈍傷、身體多處擦傷、抓傷;丙○○受有右手利物割傷;甲○○受有左眼、左臉各挫傷一處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丙○○二人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甲○○三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