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押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押金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