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日據時期明治四年即西元一九七一年」及「日據時期大正四年即西元一九一二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據時期明治四年即西元一八七一年」及「日據時期大正十四年即西元一九二五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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