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630號債權人 陸紀文 債務人 鍾源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如債務之給付未確定期限及約定利息,得以支付命令代替催告,並得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未敘明兩造之約定清償日期,依其所提出之借款條影本,亦無清償日期之記載,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確認自87年9月1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本院僅得准許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聲請人聲請自87年9月1日起算利息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