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罪,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有本院刑保字第N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本院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正本、被告甲○○戶籍謄本、傳票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之函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發交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另經通知命具保人將被告交案,而被告仍未到案,認被告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春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