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鄭寶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呂連招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