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聲請人至成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命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QN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