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11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甲○○、丙○○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僅為一般保證人)。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