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式亮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明霖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