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5號
107年度訴字第6號107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豪選任辯護人許書瀚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10555、18318、19115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蒞字第21603號、107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子豪所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事實欄所認定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各所處之宣告刑皆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而依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本院所宣告被告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數應為9罪(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17、18、22、25、31、37、40所示),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⑴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數誤載為8罪,顯有誤寫;⑵理由欄有罪部分論罪科刑敘及罪數時,在如附表所示之欄位亦有2處誤寫為8次犯行,因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附表:
┌────┬────────────┬────────────┐│欄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主文欄第│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郭子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三項關於│,共捌罪,各所處宣告刑如│,共玖罪,各所處宣告刑如││郭子豪共│附表一所示;│附表一所示;││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數│││├────┼────────────┼────────────┤│理由欄│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8│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9││甲、有罪│次犯行│次犯行││部分││││參、論罪││││科刑││││一、罪名││││之㈠部分│││├────┼────────────┼────────────┤│理由欄│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8│被告郭子豪就事實欄所示9││甲、有罪│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事實│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事實││部分│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參、論罪│罪;│罪;││科刑││││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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