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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