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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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秀櫻選任辯護人李玲玲律師被告李德光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宋秀櫻、李德光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裁定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4年
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