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
丁○○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
丁○○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