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О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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