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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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
2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中交簡字字第1733號及第219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