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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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004號聲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聲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媽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