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倫紅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請求就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判決分割,惟原告並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請釋明其請求權基礎及分割方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與債務人 林乃穠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林乃穠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因原告未提出林乃穠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應繼分為何?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上揭期間內補正林乃穠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應繼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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