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筱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
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自108年11月21日迄今之收入為何?有無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4│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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