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楊武雄 被告 楊鑫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6,980元(計算式: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0元土地面積539.0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2=7,546,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
二、提出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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