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4號聲請人 黃春美 聲請人 林益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盛芳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本票之「附表」(⊙原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
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具狀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㈢本票上並無任何關於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聲請人請求「每
逾一個月每萬元計算遲延利息新臺幣300元」顯無所據,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