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德淡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者,其公司名稱、地點及每月薪資所得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佐證。若無者,詳明未能工作之原因?以及目前主要生活費用來源?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明文件佐證。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02年6月至104年
6月間)所有金融機構及郵政帳戶之存摺明細資料。
三、釋明星琦企業社目前是否繼續營業?並提出該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有無生育子女?若有,並提出該子女之戶籍資料、102年及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五、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