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鄭陸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44,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