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請人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提供新台幣400,100元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台幣400,000元為擔保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