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清舜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清舜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2包驗後淨重合計0.13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1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小包合計驗後淨重0.139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稽,顯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