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丁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丁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丁肇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4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丁肇前於97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提起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4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於98年
5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4月
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5611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61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