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20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4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下午
5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謝惠雯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綽號「阿義」,曾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
7月15日予以釋放,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96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1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及6月又15日,復與贓物案件經判處拘役10日接續執行後,嗣於97年4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2月4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之居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2月5日因另涉販賣毒品罪嫌,遭警逮捕,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謝惠雯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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