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黃喜源

被告 郭臻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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