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黃喜源
被告 郭臻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黃喜源
被告 郭臻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